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栅栏分会工作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全称为“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栅栏分会”。
第二条 本分会是由全国栅栏、护栏和围栏生产企业、科研、设计、工程应用单位及相关生产企业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形式限制的行业性组织,是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行业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进行行业管理,促进我国栅栏行业的科学发展。
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在政府和行业间起相互沟通作用,传达和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反映本行业的愿望和要求。组织行业间的横向联合,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栅栏企业的科学发展。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研究行业技术经济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行业技术进步和发展规划以及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等方面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组织企业开展栅栏行业各类标准的修订和执行工作。用法律手段反对不正当经营及竞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各种技术服务、培训、咨询、转让、交流等活动,加强技术情报、市场信息的沟通。帮助企业了解国内外最新发展动向及技术热点,促进企业尽快掌握新工艺、新技术和新产品。
(五)组织企业开展国际间的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展览会、展销会,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六)组织编辑出版分会刊物、行业技术经济简讯和相关资料。
(七)利用会员服务平台,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种优质有效服务与合作,以无偿共性服务为主,同时有效开展双方共同得益的个性有偿服务,并按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及时收取会员会费。
(八)承担政府部门和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分会:
(一)拥护本分会工作规则,自愿加入本会。
(二)应是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执照的企业;
(三)在栅栏行业及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代表性。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单位简介、登记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三)经分会理事考察同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秘书处注册登记会员,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分会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分会活动并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惠获得本分会服务的权利
(五》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分会的工作规则和各项规定;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执行本分会的各项决议;
(四)完成本分会交办工作;
(五)自觉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六)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工作规则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二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会费一律不减免);
(二)连续两年不参加本分会会员大会、理事分会议;
(三)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有对行业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之后,其要本分会相应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制定和修改本分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备;
(五)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30日将会议议程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须有50%的会员代表或者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长因故不能主持临时代表大会时,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筹备下列条件的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权不得低于到会代表二分之一;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投票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数最高为会员总数的1/3。
第十九条理事条件
(一)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和良好口啤;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工作,认真履行理事的职责和义务,能够认真完成本分会委托的工作,团结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及要求。
第二十条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20%;
(四)理事的选举结果报本分会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派出的理事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分会,报理事会备案,并由秘书处办理调整手续。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
(五)决定本分会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
(七)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八)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策;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本分会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换届按以下程序筹备: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三个月,由理事会商本分会主管单位确定换届事项;理事会因特殊情况自身不能召集,由本分会主管单位指定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二)换届方案,包括换届会议的时间、地点、负责人、理事以及会议的主要议题等内容,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两个月报本分会主管单位审查;
(三)经本分会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到会,可书面委托代表参加并拥有委托投票权。
理事连续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负责人(含秘书长)采取无记名方试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的2/3。必要时可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直选。
罢免负责人(含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本分会负责人(含秘书长)在选举通过后15日内报本分会主管单位批准。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二十七条经理事长提议,或者有50%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时,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分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本分会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工作有创新意识,综合能力强,知识面广,具有独立观察问题与判断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三)事业心强,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敢于担当责任,敢于攻克艰难,敢于作为的行业优秀人才;
(四)在现岗位任职以来,业绩良好。本单位经营业绩和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有良好业绩纪录和良好的口碑;
(五)热爱与关心本分会,遵守分会工作规则和道德规范,模范执行行业产业政策与有关规定,积极参加行业的会议和本分会的各种重要活动,履行副理事责任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六)身体健康,分会理事长、副理长、秘书长新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本分会负责人理事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2届;:
第三十条分会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聘用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的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协助理事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季度、月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联系、协调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有效组合各种资源;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因分会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其它内部机构时,经分会秘书处建议,并经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分会各部负责人由理事长提名,原则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由分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兼任。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吸收理事或聘任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四条本分会理事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研究本分会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组织研究行业发展规划;
(三)监督本分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四)提出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根据会议议题吸收扩大相关人员到会。
第三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存档。
第三十六条分会变更和注销,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本分会主管单位审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和对外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分会按照《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会费交纳标准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分会的实际情况,制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栅栏分会会费交纳标准及管理办法》,并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工作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办公经费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本分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分会代表大会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分会财务会计工作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下属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情报研究所财务部负责。换届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根据《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印章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本分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分会公章由秘书处负责保管,分会对外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公章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征得理事长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分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分会工作规则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本分会主管单位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分会修改的工作规则,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本分会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分会终止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本分会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进行清算。
第四十八条本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二)理事会无法正常行使职责。
第四十九条本分会在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分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本分会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分会工作规则经2011年11月1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本分会主管单位核准。
第五十三条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工作规则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